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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食品用容器公告意见的函
 
卫办监督函〔2011〕31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食品安全办综合司:

根据2011年4月2日研究限制食品相关产品使用双酚A会议精神,我部拟定了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食品用容器的公告,拟与你部门联合会签后公布。现征求你部门意见,请于4月29日前反馈修改意见。  

联 系 人:卫生部监督局 刘明、张旭东

联系电话:68792986、68792594

传 真: 68792408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征求意见稿)

2011年 第 号

4,4′-二羟基二苯基丙烷(Bisphenol A,又称双酚A 或BPA)是聚碳酸酯、环氧树脂等多种高分子材料的原料,这些高分子材料被广泛用于生产化工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如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双酚A可通过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迁移至食品中,具有潜在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了其迁移限量。科学研究表明,食品相关产品中迁移的双酚A极其微量,尚未发现双酚A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鉴于婴幼儿属于敏感人群,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护婴幼儿健康,现决定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食品容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6月1日起,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食品容器(如奶瓶)生产和进口。自2011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含双酚A的婴幼儿食品容器。

二、双酚A允许用于生产除婴幼儿奶瓶以外的其他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涂料,迁移量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

三、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生产企业要按照本公告要求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四、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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