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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口计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计生发〔2012〕2 号


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

    现将《广州市人口计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口计生局宣教科技处联系。


    附:《广州市人口计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李蓓、何少霞,  联系电话:87514745 )



    附件:

广州市人口计生局规范行政许可
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及《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校验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审批、校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政许可应遵守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批


    第四条  辖内各区(县级市)、街(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及校验应当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原件及一式三份复印件;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提供房屋供使用的协议原件及一式三份复印件;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平面图一式三份;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一式三份;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人员名单和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原件及一式三份复印件;

    (七)设备清单一式三份;

    (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一式三份。

    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填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书面材料,经所属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加具意见后报市人口计生局。

    (二)市人口计生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机构设置标准、材料齐全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组织评审:

    对申请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和随访、避孕药具服务、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输精(卵)管绝育术、引产术、输精(卵)管复通术、皮下埋植避孕术、不育症诊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诊治等项目其中一项或多项的申请单位,市人口计生局组织评审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评审组成员由3-9名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组成,其中当评审组成员为3名时,专家为2人,管理人员为1人;当评审组成员为3名以上时,专家比例不少于评审组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管理人员例不超过评审组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总体要求为专家数须多于管理人员数。

    (三)市人口计生局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核准开展的项目。评审结果不合格,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的,应当在变更前向市人口计生局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副本的原件及一式三份复印件。

    变更的程序和时限按照申请执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申请增加服务项目的,按上款规定办理变更服务项目登记。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区(县级市)或市的报纸上刊登执业许可证遗失声明后,凭刊登遗失执业许可证无效声明的报纸原件及一式三份复印件、执业许可证补办申请向市人口计生局申请补办。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市人口计生局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市人口计生局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市人口计生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下列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副本的原件及一式三份复印件;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一式三份。

    校验合格的,换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做相应记录。 

    第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口计生局将酌情给予不同的暂缓校验期:

    (一)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擅自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活动的,给予1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二)评审不合格或不参加评审、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执业规定的,给予3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三)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超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现有做假手术、开假证明及重大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事故的,给予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暂缓校验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开展执业活动。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市人口计生局注销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审批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审批应当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应具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申请人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和随访、避孕药具服务岗位的人员,须有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有卫生部门认定的初级医学职称;

    (二)开展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输精(卵)管绝育术、引产术、输精(卵)管复通术、皮下埋植避孕术、不育症诊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诊治等项目岗位的,镇(街)计划生育服务所人员须有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助理医师以上卫生资格证书;区(县级市)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员,须有医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医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应提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文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区(县级市)以上人口计生局组织的人口政策、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或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原件及一式三份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须逐级申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收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和分类,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申请从事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和随访,避孕药具服务等项目中的一项或多项的申请人,须参加所属区(县级市)组织的人口政策、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考试。

    2.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输精(卵)管绝育术、引产术、输精(卵)管复通术、皮下埋植避孕术、不育症诊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诊治等项目其中一项或多项的申请人,须参加所属区(县级市)组织的初级考试考核,主要考核人口政策、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基础操作技能的掌握情况。

    3.对考试、考核合格者,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应按上述分类列册登记,并在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人口计生局。对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将成绩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退回申请人。

    4.区(县级市)原则上每年组织考试、考核。

    (二)市人口计生局收到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的申请材料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申请从事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和随访、避孕药具服务等项目中的一项或多项的申请人,市人口计生局认可区(县级市) 人口计生局的考试、考核结果,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注有具体服务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2.对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输精管绝育术、引产术、输精(卵)管复通术、皮下埋植避孕术、不育症诊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诊治等项目其中一项或多项的申请人,须参加市人口计生局组织的重点理论知识和实践性操作技能的考试考核。通过考试考核的,市人口计生局在考试考核成绩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给注有服务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未通过考试、考核的申请人,市人口计生局将在考试考核成绩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退回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

    (三)考试考核由市和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分别组织实施,根据申报人数每年组织2-3次 。市的考试考核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组织,市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指导所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申请办理、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按申请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持证人应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原件及一式三份复印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校验申请表》一式三份、所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查意见(须包含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意见)一式三份,报市人口计生局校验。逾期未校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自行作废。市人口计生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因被辞退、退休、调动、辞职等各种原因离岗的,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自动失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省法律法规及国家、省人口计生部门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校验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申请审批、校验及管理有最新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发生变动或有效期届满,市人口计生局将依法依规予以修订。

 
 


    主题词: 计划生育  行政许可  规定  通知
    抄送: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广州市人口计生局办公室       2012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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