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广东省孕婴童用品协会网站”!今天是 2024年03月28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及早掌握马来西亚玩具法规 市场竞争有保障
及早掌握马来西亚玩具法规 市场竞争有保障

从中国与东盟在02年签署的《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到2010年1月1日正式建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极大地促进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与投资。自贸区建成仅一年,东盟已取代日本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中国也成为了东盟的第三大贸易伙伴。作为东盟成员国的马来西亚,一直与中国保持了良好的贸易伙伴关系。目前,中国已成为马来西亚第一大进口国,马来西亚成为中国在东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而玩具类产品是中国对马来西亚出口的优势产品,位列马来西亚自中国进口大类商品的第六位,占马来西亚玩具进口额的30%。但随着最近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颁布新玩具安全法规,玩具出口企业需及时跟进学习了解,在市场竞争中做好准备。SGS玩具实验室对马来西亚玩具的市场准入及标准要求进行了剖析,供出口该国的玩具企业参考。

2010年7月29日,马来西亚政府国内贸易合作和消费部(MDTCC)颁布了两项消费者保护条例:《消费者保护(玩具安全标准)(修正案)条例2010 》和《消费者保护(安全标准的符合性和符合性标志证书)条例2010》。

《消费者保护(玩具安全标准)(修正案)条例2010 》

该"条例"规定了玩具进入马来西亚市场时应符合的标准要求,主要采用了ISO 8124和EN 71系列的具体标准,如下所示:

(注:马来西亚对玩具的定义为:设计或意图供14周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任何物品,不包括法规附表A中所列的产品;现阶段,如果玩具符合欧盟玩具标准EN71,国际标准ISO8124或美国玩具标准ASTM F963也能被MDTCC接受。)

《消费者保护(安全标准的符合性和符合性标志证书)条例2010》

该"条例"主要对玩具安全标准的符合性和符合性标准进行了约束,具体要求如下:

新玩具:

自2010年8月1日起,新玩具必须附有MC标志(声明已经过测试并证明是安全的)。

已经进入市场的玩具:

制造商必须确保其现有玩具从 2011年2月1日起的符合上述两项条例。对于已经进入市场的玩具可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

2012年1月1日之前, MC标志对现有玩具并不是强制性的,但是可以将符合性标志附在现有玩具上。此符合性标志需由授权或批准的实验室测试报告来证明。

从 2012年1月1日开始,现有玩具必须强制张贴 MDTCC发布的MC标志。

"MC标志"申报流程:

第一步:申报之前注册商业活动

产品所有人(制造商、进口商及/或进行重新包装的销售商 /供应商)必须填写附件 D(商业活动注册表--玩具安全标准)申报其商业活动。

注册时,产品所有人将获得一个注册号。该号码必须与 MC标志一同印在玩具或其包装上。

第二步:申报新产品和现有产品

产品所有人(制造商、进口商及/或进行重新包装的销售商/供应商)必须发布 MDTCC批准的认证证书( COC)声明其产品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所有人必须将符合性标志贴在货物上。

认证证书(COC)流程:

1. 产品必须由MDTCC授权或批准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2. 如果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所有人必须根据 MDTCC规定的格式发布COC;

3. 必须向MDTCC提交两份正式填写和签署的COC声明,MDTCC为每个COC申请分配一个参考号;

4. 产品所有人保留一份COC(包括与产品规格及符合标准有关的记录或文件),另一份由MDTCC保管。

5. 根据要求向MDTCC提供上述COC、记录或文件。

在产品上标记或张贴符合性标志或详情:

1. 玩具或其包装上必须标有 MDTCC发布的符合性标志和注册号(商业活动注册号);

2. 玩具或其包装上必须标有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3. 符合性标志的最小尺寸为5毫米×5毫米,且应清晰、易辩且不易磨损;

4. 玩具或其包装上必须有适当的马来文或/和英文书写的警告或提醒信息。也可根据需要使用其他语言;

5. 符合性标志应与玩具生厂商、进口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地址一起标记在玩具上或将其贴在玩具上。

图一:两种带批准文号的符合性标志格式 :

1. 节日装饰品;

2. 供集体使用的设备;

3. 家庭及公共场所游乐设备;

4. 体育用品,野营设备,田径设备,乐器及家具;

5. 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水上设备;

6. 供非14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收藏品;

7. 安装于公共场所(购物中心,商场等)的玩具;

8. 由超过500块以上拼块或不带样图的供专门人士使用的拼图;

9. 气压和气动的汽枪和手枪;

10. 烟火,包括雷管,但不包括专为玩具设计的雷管;

11. 弹弓;

12. 带金属尖头的标枪;

13. 使用额定电压24V以上的电烘箱,电熨斗或其它功能性产品;

14. 在成人监管下供教学中使用的具有发热组件的产品;

15. 内燃机驱动的飞机,火箭,船及车辆的模型;

16. 玩具蒸汽机;

17. 鞍座的最大高度大于435mm的自行车;

18. 在工作电压超过24V并且可与影像屏幕连接的视频玩具;

19. 婴儿奶嘴;

20. 仿真武器;

21. 儿童用时尚珠宝饰物;

22. 最终目的不是供玩耍使用的模型,业余消遣品或休闲工艺品;

23. 弓弦的最大松弛长度大于120cm的弓箭装置;

24. 风筝, 除了风筝线具有的电阻性能外;

25. 游戏,娱乐设备;

26. 吸引儿童的便携式灯具。

上一页[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