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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纺织品适用年龄增至3周岁

新国标将婴幼儿产品的适用年龄延长至36个月。

经过为期一年的过渡期后,被称为纺织产品新国标的强制性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即GB18401-2010)将在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在此之后,所有在中国范围内生产、销售的纺织产品在基本安全技术上都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此前的2003版标准已经实施多年,纺织和服装的生产企业、经销商、检测机构、使用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对该标准的条款也已非常熟悉。因此,新版标准对整体框架和章节的设置不作大的调整,技术内容也不作大的变动,只是根据以往相关机构提出的各类咨询与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原标准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使标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晋江市质监局副局长王志勇表示。

相比2003版标准,此次即将实施的2010版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新标准将婴幼儿产品的适用年龄由24个月修订为36个月,主要是考虑到国内婴幼儿辅助食品和儿童玩具强制性国家标准也是将婴幼儿界定为36个月及以下儿童,国外法规中也基本上是以36个月作为一个年龄界限对婴幼儿用品提出指标要求。”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晋江实验室副主任黄硕介绍说,新标准的重大改变之一是关于婴幼儿用纺织产品的相关条款。

另一个比较大的变化是在致癌芳香胺清单中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由于单独采用GB/T 17592不能够检测出该芳香胺,因此在检测方法中增加了引用GB/T 23344。

此外,对于生产型企业来说,产品安全类别的标示也是他们较为关心的一个问题。GB18401-2010规定,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要求类别,如A类、B类或C类。“根据该条款,产品使用说明中是否要标注该标准的编号或年代号,并不是强制要求。只要标明了‘婴幼儿用品、A类、B类或C类’,即可认为符合标准要求。产品类型不是安全类别,不能以‘直接接触皮肤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类’来代替产品安全类别。”黄硕介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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